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498566号“铠武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4: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958号
申请人:杭州典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98566号“铠武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51284号“铠武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异议程序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用护掌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护膝(体育用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铠武者 商标 杭州典翔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