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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836234号“伊思领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4: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745号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建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对第46836234号“伊思领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中国最大的塑料管道及管件生产商,其“联塑”品牌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LESSO领尚”作为塑料子品牌经过使用亦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0452634号“领尚”商标、第12887308号“领尚品味”、第12887324号“领尚品位”商标、第12887339号“领尚经典”商标、第14177817号“领尚佳居”商标、第14178576号“领尚生活”商标、第14178754号“领尚家居”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所获荣誉证明;
3.关于“领尚”、“LESSO领尚”商标宣传情况;
4. 关于“领尚”、“LESSO领尚”商标使用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20年6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予以获准注册,并于2020年2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0类打磨、层压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木器制作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构成部分“领尚”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显著识别文字“领尚”在文字构成、字形、呼叫上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苏川
耿娟娟
王迪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伊思领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