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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08246号“徐周大嘴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3: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498号
申请人:徐州欢乐大嘴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亚亚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55908246号“徐周大嘴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大嘴巴”酸辣粉门店已遍布徐州当地,争议商标无疑是在攀附申请人“徐州”的“大嘴巴”酸辣粉门店。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306099号“欢乐大嘴巴”商标、第32188124号“嘴巴酸辣粉”商标、第34767167号“香脆大嘴巴”商标、第40267360号“大嘴巴酸”商标、第40269899号“大嘴巴酸辣”商标、第50379968号“苏亚大嘴巴”商标、第50625497号“苏亚大嘴巴卷”商标、第53798814号“苏亚大嘴巴酸辣”商标、第55822142号“大嘴巴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经营的个体户“海州区王亚亚酸辣粉店”已经于2022年5月16日注销,故争议商标失去使用的主体,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产生不良影响,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首家个体户营业执照信息;门头照片;销售推广资料;宣传单资料;相关荣誉;身份关系相关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造成混淆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店铺调查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五在整体构成、视觉外观、含义、读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将转让至被申请人新成立公司名下。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答辩时提交了类似商标的商标列表;争议商标使用证据;相关异议决定书等(光盘形式)。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以下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无事实依据,不能证实相关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使用图片;商标侵权投诉书;整改前门头照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申请注册,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餐馆服务;外卖餐馆;活动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日间看护狗服务;餐具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九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其中引证商标八、九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审理如下:
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大嘴巴”,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咖啡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当然依据。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与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徐周大嘴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