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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519294号“YEEZ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2: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845号
申请人:马斯寇特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燕萍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58519294号“YEEZ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YEEZY”系Kanye West(坎耶•韦斯特)的艺名/昵称/外号。Kanye West是美国著名歌手、唱片制作人、设计师及2020年美国总统竞选人。“YEEZY”亦作为商标进行了大量且持续的商业使用,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娱乐行业、鞋、服装、包及相关产品和服务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请求认定“YEEZY”为“鞋;服装;娱乐”等商品和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公司所有人Kanye West先生对YEEZY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商品化权等在先权利,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8125698号“YEEZY”商标、第18125699号“YEEZY”商标、第24194265号“YEEZY”商标、第21943953号“YEEZY”商标、第29307085号“YEEZ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高度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引证商标“YEEZY”系娱乐、鞋、服装、包行业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五、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及他人的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熟知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仍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抢注及假冒的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六、争议商标系对他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显著性作用,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并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部分专辑相关信息;
2、维基百科、娱乐门户网站等渠道对Kanye West的介绍、专辑、歌曲、视频收录等网页;
3、环球唱片就部分专辑出具的原音版持有证书;
4、Kanye West部分专辑在中国的著作权登记批复、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国际唱片业协会权利认证书、原音版权持有证明书;
5、文市函[2008]1404号、[2008]1616号批复;
6、搜狐、新浪、腾讯等门户网站对Kanye West中国巡演的专题报道;
7、格莱美音乐奖的介绍;
8、Kanye West歌曲在Billboard榜单的排名情况;
9、福布斯中文网、维基百科及其他中文娱乐门户网站上有关Kanye West获得相关提名、奖项及音乐排名的报道;
10、百度百科及部分球鞋专业网站上对Nike Air Yeezy、Adidas Yeezy的介绍;
11、通过谷歌等搜索“Yeezy”鞋、服装、包等产品的相关图片;
12、鞋帮网2009年对Nike Air Yeezy在中国发售的跟踪报道;
13、淘宝网关于“yeezy”及Yeezy各款鞋、服装、包、“YEEZY SEASON”的搜索结果;
14、部分有关Kanye West先生YEEZY SEASON产品在中国的网络报道;
15、百度贴吧、豆瓣小组、新浪微博、Twitter网站等相关页面;
16、杂志页面、新闻搜索结果、网络媒体报道;
17、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8、部分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证或官方商标系统的商标详情页;
19、有关申请人维权的在先判决书、裁定书;
20、经公证、认证的Kanye West先生出具的声明书及翻译;
21、引证商标档案;
2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及抢注他人商标相关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物流运输;礼品包装;拖运;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汽车出租;贮藏;潜水钟出租;旅行预订”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5类“浴帽”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制香肠用肠衣(《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由18类移入29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研磨剂”等商品上。
3、申请人提供的经公证认证Kanye West先生出具的声明书显示,Kanye West先生授权申请人独占性的将“YEEZY”作为商标使用,并处理其全球范围内(包括中国在内)的姓名权、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确立和实施)。故本案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对主体资格的规定。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高度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审理范围。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物流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浴帽;制香肠用肠衣;包;香皂;研磨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其“YEEZY”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请求认定“YEEZY”为“鞋;服装;娱乐”等商品和服务上的驰名商标。我局认为,“YEEZY”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主要考虑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持续使用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曾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YEEZY”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使用、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YEEZY”商标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Kanye West先生对YEEZY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商品化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Kanye West先生为知名的音乐制作人、说唱歌手,其单曲和专辑获得诸多音乐奖项,其个人也获得诸多荣誉。Kanye West先生与耐克等品牌相继推出联名款产品,且产品的知名度较高,媒体对产品进行介绍时同时提及“YEEZY”系Kanye West先生的昵称或别名,由此足以让相关公众清楚知晓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YEEZY”与Kanye West先生之间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Kanye West先生的别名和昵称完全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系经过Kanye West先生的许可或者与Kanye West先生存在特定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Kanye West先生的姓名权。鉴于我局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侵犯了Kanye West先生的姓名权,对相关权利人姓名中的财产权益已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其他在先权利”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关于商品化权予以保护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YEEZY”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所指的代理、代表关系及其他特定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达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YEEZ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