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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78384号“礼恩派 LEGGETT&PLAT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2:23关于第1178384号“礼恩派 LEGGETT&PLAT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28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子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178384号“礼恩派 LEGGETT&PLAT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21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218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1月04日至2022年01月03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网络查询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对其提交的证据质证。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四份《购销合同》及发票等;2、产品图片。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部分证据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证据及其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一并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商业习惯,且大部分证据为其自制证据,即使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也应被认定为象征性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金士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1997年4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1998年5月28日经核准在第20类枕头商品上获准注册,2009年10月12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深圳市金士吉康复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5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购销合同》、发票均形成于本案指定期间,且均显示了复审商标及枕头商品。证据2为自制证据,缺乏时间要素,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1月04日至2022年01月03日期间在其核定的枕头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礼恩派 LEGGETT&PLATT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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