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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630076号“蒙品西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2: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22号
申请人:新巴尔虎右旗草原行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蒙品优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对第48630076号“蒙品西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988942号“西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西旗”主要用于西旗羊肉等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西旗羊肉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享誉度较高。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攀附和抢注,具有‘搭便车’和“傍名牌”之嫌疑,侵犯申请人在先权益。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其他各种不同商标多达320多个,多个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还将我国著名山名、其他地区古寺名称、地区名称、传统民族节日名称等抢注为商标,存在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大量抢注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百度百科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自创,出于被申请人自身经营所需,以真实使用为目的,不存在抄袭和模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没有损害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和商号权,无欺骗性,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经宣传已具有知名度和显著性。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食用燕窝;鱼(非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芝麻酱;干蔬菜;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蔬菜;咸菜;肉干;鱼(非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牛奶制品;鱼罐头;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根据当事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读文字“西旗”,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鱼(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干、鱼(非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损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及第十五条第二款均是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在肉等商品上与申请人已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及第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审理。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的“食用油”商品或相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亦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条款第(八)项是指商标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前述情形,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前述条款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前述条款规定,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蒙品西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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