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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21633号“三井住友德思私募基金管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1:07关于第62921633号“三井住友德思私募基金管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22号
申请人:三井住友德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21633号“三井住友德思私募基金管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174651号“三井住友信讬银行”商标、第G1174652号“三井住友信讬”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及翻译公证认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引证商标的所有人虽然出具了共存协议,同意申请人在中国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但该同意书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两商标共存极易引起混淆的情形下,即使有同意书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在中国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