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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90195号“步云B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1:0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时代步云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标程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袁孟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0195号“步云B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576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宁波时代步云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画册摄影制作合同、授权经营合同、门店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3月22日至2022年03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咖啡”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第1090195号第30类“步云BY及图”注册商标。故,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证据。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画册摄影制作合同;
2、授权经营合同;
3、门店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无形成时间、未显示核定商品等问题,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于1996年07月10日申请注册,于1997年0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除复审商标外,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有第590714号“步云Buyun”商标、第721602号“步云BY及图”商标、第19521887号“步云”商标等,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证据1—3中,画册摄影制作合同、授权经营合同、门店图片仅涉及“服装”商品,并未涉及“咖啡”等核定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步云BY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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