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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376302号“梦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0: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117号
申请人: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梦融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54376302号“梦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24472号“梦娜MENGNA”商标、第3441170号“梦娜MengNa及图”商标、第4949668号“梦娜MengNa及图”商标、第14859300号“梦娜”商标、第1529048号“梦娜Meng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梦娜”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浙江省义乌市,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证书;
3、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5、在先裁定书及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纺织品制马桶盖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于2022年3月7日刊登了争议商标在纺织品制马桶盖罩商品上的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子、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家电遮盖物、织物、纺织品遮帘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马桶盖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袜子、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马桶盖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家具遮盖物、纺织品遮帘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重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同时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梦娜MENGNA”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浙江省义乌市,均从事纺织品行业,其对申请人的“梦娜MENGNA”商标理应知晓,仍注册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难谓正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无需再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但并未明确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除商标权外的何项在先权利,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