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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610625号“德丰杰龙脉 DFJ DRAGON FUN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0:35FUN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46号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新龙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18610625号“德丰杰龙脉 DFJ DRAGON FUN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名称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136029号“德丰杰龙脉 DFJ DragonF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成立于2015年5月5日,设立时名称为北京德丰杰龙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曲敬东。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日更名为北京新龙脉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又更名为北京新龙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京73民终1802号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同属金融投资领域的服务提供者,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德丰杰龙脉”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对外以“德丰杰龙脉基金”品牌进行推广宣传的过程中,以申请人及其经营的“德丰杰龙脉基金”之名义,经营自身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服务,反而将“德丰杰龙脉”品牌真正的经营者本案申请人排除在外,意在混淆、误导相关公众的认识,以达到攀附他人商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等主体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德丰杰风险投资公司介绍信息;
2、德丰杰龙脉中国基金网站部分内容截图、德丰杰龙脉中国基金微信公众号部分内容截图;
3、服务协议、保密协议、咨询协议、合作方案;
4、“德丰杰龙脉”相关报道材料
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6、申请人部分荣誉及获奖凭证;
7、引证商标信息;
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9、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变更公告;
10、(2016)京0108民初5600号判决书、(2020)京73民终1802号判决书;
11、第20175179号商标信息;
12、北京君合正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1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德丰杰国际公司”与申请人是互相独立的法律主体,申请人无权代表德丰杰国际公司主张相关权利。引证商标在中国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作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不具有合法的中国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其经营范围中也没有相关的服务项目。三、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与曲敬东先生及第三人的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曲敬东先生亦非被申请人的股东,亦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四、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销复审中,本案的审理应当以引证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件无效宣告裁定书;引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北京德丰杰龙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8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询价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月20日。2021年3月8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北京新龙脉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2月14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北京新龙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等服务上,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6件商标,均以北京德丰杰龙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注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18610969号“德丰杰风险投资 DFJ VENTURE CAPITAL”商标、第18610777号“德丰杰基金 DFJ FUND”商标、第18616400号“图形”商标、第18616703号“德丰杰龙脉 DFJ DRAGON FUND”商标等。
4、(2020)京73民终1802号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同属金融投资领域的服务提供者,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德丰杰龙脉”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对外以“德丰杰龙脉基金”品牌进行推广宣传的过程中,以申请人及其经营的“德丰杰龙脉基金”之名义,经营自身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服务,反而将“德丰杰龙脉”品牌真正的经营者本案申请人排除在外,意在混淆、误导相关公众的认识,以达到攀附他人商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等主体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德丰杰龙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使用在商业咨询等服务所属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4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6件商标,均以北京德丰杰龙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注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18610969号“德丰杰风险投资 DFJ VENTURE CAPITAL”商标、第18610777号“德丰杰基金 DFJ FUND”商标、第18616400号“图形”商标、第18616703号“德丰杰龙脉 DFJ DRAGON FUND”商标等,前述商标均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先申请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其中部分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另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京73民终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对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申请人进行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认定,认为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以申请人及其经营的“德丰杰龙脉基金”之名义经营自身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服务,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反复围绕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进行抄袭和商标注册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