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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69191号“粤鑫黄金YUE XIN GO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0: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71号
申请人:深圳市粤鑫贵金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69191号“粤鑫黄金YUE XIN GO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08858号“粤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外观设计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项目上的申请,则第32649463号“粤鑫财税 YUE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有商标专用权基础上的扩大申请和延伸保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其余驳回项目上初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产品鉴定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继续驳回,本案复审服务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广告策划;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商标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粤鑫黄金YUE XIN G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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