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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632988号“TESILA USED C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9:55关于第46632988号“TESILA USED CA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72号
申请人: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特斯拉(广州)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7日对第46632988号“TESILA USED C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和申请人母公司特斯拉公司在先注册和使用的第12492193号“TESLA”商标、第7792673号“TES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均涉及对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特斯拉/TESLA/图形”商标的抄袭模仿,且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与其关联公司在相关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反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特斯拉系列商标相近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且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
1、总授权书;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列表;
3、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处理特斯拉(广州)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名称争议的回复;
4、TESLA(特斯拉)在全国的宣传海报和宣传材料;
5、获奖记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申请注册,202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导航”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13日。
引证商标一由特斯拉有限公司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停车场服务;安排游览”等服务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由特斯拉有限公司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车辆;车辆底盘;汽车挡泥板;车辆平衡器;汽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与申请人签署了商标总授权书,授权申请人使用其商标,故申请人具有援引引证商标一、二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进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双方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争议商标外文“TESILA USED CAR”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TESLA”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难谓巧合。此外,被申请人还在汽车商品的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特斯拉二手车”、图形等三十余件商标,其名下多件商标均与申请人知名的特斯拉系列商标相同或相近,部分商标在商标审查程序中已被商标局驳回。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闫洁
谢乐军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TESILA USED CAR 商标 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