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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97113号“ILMIL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9: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754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百乐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7113号“ILMI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60493651号商标与申请商标为同一权利人,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8846737号商标、第33394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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