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843683号“GARDE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9:1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8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领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雅格狮丹.施普洛英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43683号“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996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9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衬衣、针织品服装商品上的证据有效,在鞋、帽商品上无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调查,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服装、衬衣、针织品服装”复审商品上未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衬衣、针织品服装”复审商品在内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GARDENYA雅格狮丹•施普洛英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网络搜索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的证据材料并向申请人进行了交换,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授权文书;2.购销合同及发票;3.男士夹克实物产品照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所交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本案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4年6月24日由潮阳市鲲鹏实业公司提出注册申请,1996年5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6年10月27日转让予被申请人雅格狮丹•施普洛英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结合证据1-3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在本案指定期间内在男士夹克商品上使用了GARDEN茄顿商标,上述证据显示的商标包含复审商标,显示的男士夹克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衬衣、针织品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显示时间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主体为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因此,故复审商标在“服装、衬衣、针织品服装”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被申请人所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在“鞋、帽”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鞋、帽”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衬衣、针织品服装”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鞋、帽”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GARDE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