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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30509号“冠京GUANJI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8:5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7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冠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晟十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保定京瀚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130509号“冠京GUAN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122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9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的证据材料并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交换,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冠京饭店门店照片;2.冠京写字楼外立面照片;3.公司内部照片;4.办公用品照片;5.冠京嘉元酒店住店客人的感谢信;6.冠京集团微信公众号的截图、冠京报复印件;7.会议服务会销售发票、白酒购买发票、木制品购买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4年6月22日由北京冠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9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0类木器制作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9月20日,经我局核准,2008年7月4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北京冠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所交证据均未显示第40类“木器制作”等复审服务,故复审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撤销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冠京GUANJING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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