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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56160号“OLDTOW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8: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02号
申请人:白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6160号“OLDTOW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5262号“巴甸隔锅香 OLD TOWN CAFE”商标、第12622110号“OLDTOWN WHITE COFFEE”商标、第52634114号“小镇 T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二的共有人之一。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及与各引证商标共存先例,按相同审查原则,申请商标亦可以与各引证商标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4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引证商标二共有人之一为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三主要识别部分“TOWN”,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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