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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554893号“CVS coffe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8:3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16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可好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汇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CVS药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54893号“CVS coffe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7641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8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立的智力成果,申请人自注册复审商标以来从未间断使用,被申请人的撤销存在主观恶意。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咖啡杯及咖啡机实物照片、宣传照。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无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的“CVS”商标早在2010年已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复审商标是对被申请人商标的抄袭与模仿。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全景网图片库里显示的与申请人宣传照完全相同的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6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加奶咖啡饮料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32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1月18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咖啡杯及咖啡机实物照片、宣传照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明力较弱,单独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CVS coff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