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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614768号“米柏MIB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8:2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27号
申请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鼎耀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21614768号“米柏MIB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米博MIBOI”是申请人旗下的专业热水器和烹饪机品牌,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米博”和“MIBOI”也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和注册的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378371号“米博”商标、第6378356号“MIBO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购。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办公环境、工厂简介、车间设备、娱乐设施照片;2、产品图片;3、制定标准资料;4、发明专利证书;5、销售资料;6、申请人分支机构及营业执照清单;7、销售排名证明;8、国税纳税证明及金额统计表;9、审计报告;10、部分发票;11、合影照片、活动照片;12、所获证书、奖项、所获荣誉、认定相关文件;13、新闻报道;1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15、被申请人兜售商标信息;16、引证商标信息;17、“欧”在《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18、在先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并未对此阐述具体理由,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米柏MI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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