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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08125号“HI 嗨创周 INNOV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8: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170号
申请人:杭州博贝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08125号“HI 嗨创周 INNOV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3991232号“HI”商标、第13176378号“剧场HI及图”商标、第23585398号“H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HI 嗨创周 INNOVATIO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