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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00382号“野奔波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7: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043号
申请人:鸡东县利民农业机械经销处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00382号“野奔波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地名外的多种含义。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625136号、第569497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我国文字亦有从右向左的阅读习惯,申请商标从右向左可读为“宁波奔野”,“宁波”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能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野奔波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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