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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734210号“能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6:5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4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车主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34210号“能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80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能链”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一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与“中能跃动科技有限公司”、“能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能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能链商贸有限公司”关联公司关系证明;
2、能链碳中和研究中心成立的媒体报道;
3、能链汽油清净增效剂检验报告;
4、2021年与北京大柳树加油站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建立“能链加油站”的托管服务协议;
5、“能链”加油站实景照片;
6、“能链大柳树小程序”页面;
7、“能链大柳树加油站”微信公众号发布汽车检测的广告;
8、“大众点评”网站中消费者评价页面、加油小票;
9、能链大柳树加油站提供汽车服务的发票;
10、与“巴中市交投能源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加油站委托设计服务合同》及发票;
11、加油站设计成果交付邮件沟通记录及设计方案、设计说明;
12、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大柳树加油站视觉形象包装工程合同》及发票;
13、2021年与登封市诚信加油站签订的《能链品牌合作协议》;
14、新浪财经对合作加油站升级的新闻报道;
15、与华阴市信用加油站、宜丰县石市农机加油站、黑龙江中航智创成品油经贸有限公司中航加油加气站、佛山市顺德区特能宝西海加油站的合作协议及发票;
16、网络媒体对能链综合能源港的文章报道;
17、与广德市双河农机加油站、沽源县东城加油站签订的《能链云•专业版系统服务销售协议》及发票;
18、申请人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页面;
19、能链大柳树加油站微信公众号对车辆检查、胎压检测服务项目的宣传页面;
20、能链云智慧油站微信公众号中对“定制小程序”服务的宣传页面;
21、申请人参展合同及发票、参展照片;
22、复审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奖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23、能链集团公司信息;
24、能链集团网站、公众号、小程序资料等;
25、与各方合作协议及发票证据;
26、申请人及能链品牌获得的部分荣誉;
27、有关能链的媒体报道;
28、能链旗下其他品牌获奖情况;
29、能链集团公益资料、领导到访资料;
30、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能链”的截图;
31、申请人办公场所、物料的照片;
32、申请人广告合同、发票、广告照片等;
33、能链部分分公司房屋租赁与财税代理合同、发票;
34、申请人参展资料等;
35、申请人部分公关服务合同、发票;
36、代言人合同及代言展示等;
37、申请人微信、抖音、微博等官方账号截图等;
38、能链云软件销售协议及发票;
39、申请人“能链 NEWLINK N”最近宣传图片及获奖证书一览;
40、申请人“能链 NEWLINK N”2019年-2021年媒体宣传报道汇总;
41、申请人部分资质认证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在第42类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在“质量控制;质量检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11月14日的第1623期《商标公告》,复审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8年11月13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申请人与中能跃动科技有限公司、能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能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能链商贸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可证明申请人关联公司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服务上进行了宣传推广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10、11、13、14、15、16可证明申请人关联公司深圳市能数科技有限公司、中能跃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能链商贸有限公司为加油站提供了门店布局设计等服务,并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宣传推广,故在案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室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提供了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7、8、9、19可证明申请人关联公司深圳市能数科技有限公司与加油站合作,在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进行了宣传推广并提供了相关汽车服务,故在案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提供了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17、20、27、38可证明申请人关联公司深圳市能数科技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提供了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石油勘探;包装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石油勘探;包装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石油勘探;包装设计;服装设计”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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