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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1321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6:54关于第653132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059号
申请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132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83429号、第16672806号、第200592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图形、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YESMRO 易买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