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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06546号“骨瑜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6: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95号
申请人:语源创意设计温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联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06546号“骨瑜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臆造词汇,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骨瑜伽”指定使用在利口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骨瑜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