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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344582号“NOW @”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5:5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3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拉斯维加斯莎士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0344582号“NOW @”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2650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19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一直积极使用复审商标,并不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恶意。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澳门印务局关于申请人与其附属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证明及公证书;
2、互联网对申请人及其附属公司及子公司的报道及公证书;
3、申请人附属公司年报及公证书;
4、有关中国澳门接待的中国大陆地区游客数量及百分比的报道;
5、申请人接待中国香港及大陆地区及其他地区游客数量统计表;
6、申请人官方网站历史网页信息;
7、金沙城中心的维基百科介绍;
8、申请人金沙城中心官方网站打印件及历史网页信息;
9、关于澳门金沙度假区及澳门巴黎人的百科介绍;
10、复审商标使用于申请人官方网站、电子邮件最新活动优惠信息及独家礼遇、澳门金沙官方网站、澳门金沙度假区官方网站、澳门巴黎人酒店官方网站中的网页截屏。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替他人推销(纪念品,新产品,礼品,衣服,衣服用配件、珠宝、玩具、体育用品、文具用品、书籍、录影带、光碟、数码视像影碟及多媒体以及一般产品、芳香产品、个人护理用品、化妆品、家庭用品、艺术品、食品、饮品、雪茄、香烟及吸烟者用附属品);市场营销”服务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的直接使用证据,且相关网页截屏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