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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84188号“G22 E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5: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40号
申请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84188号“G22 E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字母与数字组合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书、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22 E ”指定使用在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型号等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G22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