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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974777号“平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4:4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7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厦门网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974777号“平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192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注册人企业荣誉及资质证明文件、部分媒体报道、宣传资料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6974777号第9类“平安”注册商标,原第697477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旗下子公司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合法、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理应维持。被申请人在明知复审商标使用情况下申请撤三,系对行政审查资源的浪费,亦对申请人正常经营造成困扰。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2020年、2021年年报、工商信息;
2、平安银行卡图片、第一季度报告、公众关于“平安”信用卡的分享;
3、平安信用卡新闻报道、期刊、文章、公众号文章、官方微博、相关问答、磁卡、智能卡介绍;
4、“平安”系列软件IOS端的更新记录及数据、安卓端下载量及用户评价、下载渠道、系列软件与导航相关的功能;
5、在先裁定书;
6、申请人发展历程相关介绍、申请人荣誉资质及证明文件;
7、在先判决书、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座谈会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获得荣誉资质及部分荣誉资质证明文件、2021年年报;2、“平安”、“PINGAN”商标使用情况、广告宣传情况及相关媒体报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9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6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密码磁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磁性识别卡;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车辆计程器”商品上,有效期至2024年6月6日。2022年4月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和证据2中的第一季度报告及撤三证据1均是对申请人公司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介绍,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银行卡图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及时间。公众关于银行卡的分享并非复审商标的销售使用。证据3是对平安信用卡、磁卡、智能卡的介绍与宣传报道,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平安系列软件证据显示APP名称均为“平安好贷、平安好生活、平安健康、平安银行”等商标,鉴于申请人名下有“平安健康、平安好生活”等商标,故不能确定上述证据为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5和7在先裁定、判决、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座谈会材料等证据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撤三证据2是对中国平安、平安银行、平安保险等系列商标的宣传报道,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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