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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393170号“P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4:3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武汉岚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93170号“P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177号决定,于2022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03月11日至2022年03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至今一直持续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于相关服务项目,不存在三年未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PP论坛截图、官网截图、微博截图、媒体报道截图、周年庆视频、公益活动截图及公证书;
2、参与活动协议及发票、广告宣传服务合同及发票、付款凭证;
3、慈善捐款资料;
4、(抱枕)委托加工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
5、合作协议、收款凭证及发票。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石油勘探;化学服务;气象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2017年09月07日,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现申请人名义。2022年03月11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03月11日至2022年03月10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PP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