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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837556号“野战花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4: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62号
申请人:湖北老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漳州渔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6日对第58837556号“野战花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一家知名钓具企业,在中国的竞技钓鱼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野战”系列商标在中国已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在行业内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602472号“野战”商标、第6501453号“野戰赤壁”商标、第9661997號“野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对“野战”系列商标进行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荣誉证书;“野战”商标参加展会信息;“野战”商标广告宣传信息;“野战”商标相关产品销售订单以及发票信息;“野战”相关产品实物图;申请人在同类案件中的裁决结果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攀附、刻意模仿引证商标的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所提的质证意见与前述复审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用抄网;钓鱼用浮子;钓鱼钩;狩猎或钓鱼用拟饵;狩猎或钓鱼用假饵;钓鱼用具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2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由由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具、钓鱼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造钓鱼饵钓、鱼竿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钓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争议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该规定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也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故对申请人此项理由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野战花雕 商标 湖北老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