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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39370号“圆园大排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4: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28号
申请人:黎璐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益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余佳峻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对第61239370号“圆园大排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第52384336号“圆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许可人。申请人于2021年末取得商标专用权以来,持续不断的坚定打造“圆园”品牌餐饮,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市场上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是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商标的攀附和抢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在江西省九江市,且都是从事餐饮行业,被申请人明知而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害于“公序良俗”。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店铺照片;经营材料,包括房租、电费、税收支付材料;引证商标授权材料及备案通知书;法院判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8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李忠文于2020年1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李忠文许可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并在我局备案,许可期限为2022年01月01日至2026年12月31日。2023年7月20日,申请人受让引证商标,当前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系对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无证明证据证明其商标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已经使用,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服务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圆园大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