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846570号“猎鹰 AMAZF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3: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51号
申请人: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46570号“猎鹰 AMAZF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28675号“FALN(译为猎鹰)”商标、第8160278号“猎鹰计划 FALCON PLAN”商标、第43296804号“猎鹰矿池”商标、第17972081A号“猎鹰”商标、第22991644号“FALCON”商标、第7356390号“飞鹰 FALCON YOYO TEAM”商标、第5921935号“FALCON”商标、第6270110号“FALCON”商标、第61323147号“FALCON CAB”商标、第18104907号“猎鹰”商标、第19490589号“猎鹰工品”商标、第43291405号“猎鹰矿机 FALCON MINER”商标、第18107781号“宜天健 AMAZING FIT”商标、第18108043号“宜天健 AMAZING FIT”商标、第48907430号“猎鹰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十三、十四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池充电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二、十五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二、十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二、十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猎鹰 AMAZF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