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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53999号“ONY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3: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53号
申请人:音斯科瑞普塔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53999号“ONY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15202号“ON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将联系引证商标所有人注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视听教学仪器商品的注册。故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所有人并未向我局提起视听教学仪器商品的注销申请,故引证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因研究和基因工程用实验室设备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视听教学仪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ON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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