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337198号“融昱财务 RONG YU FINANCI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2:52关于第67337198号“融昱财务 RONG YU
FINANCI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443号
申请人:融昱印章服务(琼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同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7198号“融昱财务 RONG YU FINANC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27927号“融昱”商标、第27539123号“融昱药业 RONGYU PHARMACEUTICAL”商标、第31933851号“融昱马尾归”商标、第31948657号“融昱马尾当归”商标、第18219500号“融昱投壶”商标、第64889759号“融昱投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