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7696840号“华冰美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2: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56号
申请人:浙江华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爱华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2日对第47696840号“华冰美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56691号“华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3736号“华美HUA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3835号“华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006326号“华美HUA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3254号“冰熊BINGXION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37188号“冰熊BINGXION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276387号“冰熊BINGXION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006397号“冰熊BINGXION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华美”、“冰熊”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致使申请人的商誉受到损害。
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
四、被申请人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人,其名下商标针对申请人的“华美”、“冰熊”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不正当手段注册之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关系说明;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产品照片;新闻报道;销售合同及发票;在先判例;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电子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冰箱”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制冷设备;冰箱”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11类商品上共申请注册24件商标,绝大部分是对申请人“华美”、“冰熊”商标的抄袭摹仿,如“华冰美熊”、“冰美熊”、“冰二熊”、“冰凸熊”、“冰丄熊”、“冰屮熊”、“屮华美”、“冰巜熊”、“冰丅熊”。此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如“屮冰峰”“屮雄鹰”“屮雪松”“屮雪峰”“屮雪豹”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可识别或呼叫为“华美”和“冰熊”,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华美”和“冰熊”,且整体上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新的含义,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箱;冷冻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制冷设备;冰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同时将申请人引证商标“华美”和“冰熊”组合注册为争议商标,难谓巧合。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时对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我局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四、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华美”、“冰熊”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将上述文字组合注册,难谓巧合。此外,被申请人在第11类商品上共申请注册24件商标,绝大部分是对申请人“华美”、“冰熊”商标的抄袭摹仿,如“华冰美熊”、“冰美熊”、“冰二熊”、“冰凸熊”、“冰丄熊”、“冰屮熊”、“屮华美”、“冰巜熊”、“冰丅熊”。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如“屮冰峰”“屮雄鹰”“屮雪松”“屮雪峰”“屮雪豹”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由此可见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其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鉴于申请人有关权益在本案中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故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华冰美熊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7337198号“融昱财务 RONG YU FINANCI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