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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5844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2:17
回家的礼物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均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17年6月14日)于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先后申请注册了1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轻骑铃木QINGQI SUZUKI”、“IPHONE AIR”、“古茅会”、“天能”等与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男生女生向前冲”、“我的!体育老师”、“我不是药神”等与知名电视节目、电影构成相同的商标,“政商领袖”、“部長”、“飞天奖”等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存在售卖其名下商标的行为。我局已在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的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而被申请人本案中并未就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合理来源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答辩或举证。据此,我局合理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回家的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