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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74099号“太平 新兴XIN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2:03关于第63974099号“太平 新兴XINX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35号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74099号“太平 新兴XIN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776号、第360537号、第59953349号、第7589970号、第5710198号、第54362449号、第21685382号、第5527908号、第6644937号、第532478号、第48950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淀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淀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