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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31619号“Lily丽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1: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28号
申请人:张丽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7日对第45231619号“Lily丽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LILYS”及“莉莉丝”系列商标为申请人一方所独创,申请人对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LILYS”是申请人核心品牌标识,与汉字“莉莉丝”相对应,且二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常是组合在一起的,经申请人长期对英文“LILYS”和汉字“莉莉丝”品牌的宣传和使用,二者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相互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219685号“Lil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19795号“莉莉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了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的“Lilys莉莉丝”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经过了大量的使用,达到一定影响商标认定标准,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四、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五、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LILYS莉莉丝”系列商标信息查询单、申请人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店铺装潢及产品实物图、线上店铺截图、订单截图、评价截图、采购合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具体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冷却设备和装置;龙头;抽水马桶;打火机”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7类“室内装潢;维修信息”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干燥装置和设备;电吹风”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有“束箭”、“箭晨”、“DOARR”、“东箭金牌”、“JOCNO”、樱花图形、“沃洁沃VOJVO”、“沃科沃VOKVO ”、“珂勒斯COSETTES”等多件与他人在卫浴产品上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在审查程序、异议程序中被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差距较大,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却设备和装置;抽水马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机器;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Lily丽莉”与引证商标二“莉莉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Lily丽莉”与申请人“Lilys”、“莉莉丝”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经营卫浴产品的企业,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巧合。并且,根据审理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有“束箭”、“箭晨”、“DOARR”、“东箭金牌”、“JOCNO”、樱花图形、“沃洁沃VOJVO”、“沃科沃VOKVO ”、“珂勒斯COSETTES”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卫浴产品上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在审查程序、异议程序中被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因此,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傍靠他人商标知名度的意图,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适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和事实均指向其已经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相关权利冲突适用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同时,申请人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打火机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了相关商标。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Lily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