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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73685号“蓝鲸星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1: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27号
申请人:吴文豪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73685号“蓝鲸星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52860号“蓝鲸星球”商标、第56994858号“蓝鲸星云”商标、第56652524号“蓝色星系 BLUE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表达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的有效性未知,不宜作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蓝鲸星系”与引证商标一“蓝鲸星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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