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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79737号“鑫味双赢 Xinwei Win-W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0:14关于第66679737号“鑫味双赢 Xinwei
Win-W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242号
申请人:珠海市鑫味双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9737号“鑫味双赢 Xinwei Win-W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对自身经营情况考虑,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叻沙;酵母;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2325967号“鑫双赢”商标、第15955488号图形商标、第50940993号“先施农业”商标、第49932212号“庄园菜鸟”商标、第7848336号“酒黄金”商标、第5399037号“CONFIDENCE USA;信心”商标、第6653140号图形商标、第8945777号图形商标、第76610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商品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八专用权期限至本案审理之日起已逾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叻沙;酵母;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用调味品;天然增甜剂;食品用糖蜜;谷类制品;食用淀粉;酱油;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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