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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50546号“THE MODULE FACTO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10: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43号
申请人:富特莱斯交通和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50546号“THE MODULE FAC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37类服务上的商标,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在类似情形的案件中,构成近似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翻译对“MODULE”的释义;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已注册商标的信息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THE MODULE FACTORY”,可译读为“这个模块工厂”。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THE MODULE FA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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