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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697505号“正鼎兴ZHENG DING X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09:22关于第51697505号“正鼎兴ZHENG DING XI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52号
申请人: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厦门正运河兴橡胶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1697505号“正鼎兴ZHENG DING X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正兴”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89463号“正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64854号“正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21796号“正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89893号“正兴王子ZHENG XING WANG ZI ZHENG XING PRI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案件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损害申请人利益。申请人及其品牌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一地域的同行企业,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抄袭模仿引证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正兴”已达到驰名状态的批复;
2、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的图片资料;
3、“正兴”产品图片及广告宣传材料;
4、产品出口报关单材料;
5、企业参与公益事业所获荣誉证书;
6、维权案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1年8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铁路车辆;汽车”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钢圈;农用车钢圈”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其“正兴”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铁路车辆;汽车;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婴儿车;电动车辆;车辆行李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正鼎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正兴”,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对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已予以充分考虑,并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