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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31790号“新橙源味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09: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89号
申请人:江苏新橙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元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31790号“新橙源味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合法合理的注册基础以及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符合商标注册要件。申请商标的文字整体为臆造词,并未作出任何与事实不符的表述,不具有任何足以影响消费者消费决定的欺骗性或误导性。申请商标文字内容为“新橙源味”,对应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其商标整体含义明显强于地名含义,不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地名,更不会导致对产地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明、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申请人品牌的宣传使用信息、参考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中国消费者对汉字的认读习惯,申请商标亦可认读为“新源橙味”,其中含有“橙味”字样,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且申请商标中含有“新源”字样,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其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其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新橙源味及图(指定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