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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94975号“HEILAN 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08: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96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94975号“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47680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第17283036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第17283039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第17283021号“海澜集团 HEILAN及图”商标、第15342349号“HOME”商标、第17283048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六的持有人已提起注销程序。引证商标五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时间的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关联企业年度报告、部分荣誉证书、新闻报道截图、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核准注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引证商标五被我局决定在“非金属筐”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予以维持的商品上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床单和枕套;枕套”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床单和枕套;枕套”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枕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枕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均为“HOME”,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在 “床单和枕套;枕套”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单和枕套;枕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HEILAN HOM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