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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37535号“PLANTAR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08:22关于第67837535号“PLANTAR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45号
申请人:南京和济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37535号“PLANTAR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营产品为0503群组以及0501群组中消毒剂商品,本次复审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63869号“Plantairy”商标、国际注册第1608700号“PLANTRY”商标、第44091450号“PLANT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冲突的部分为0501群组中“抗菌剂、医用抗菌物质”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52213号“归墟 健康 归于本·始于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四的申请人实际所属行业不同。申请商标是实际使用的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是积极的、善意的,没有抄袭模仿的行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四名下商标信息、申请人公司及产品相关介绍、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抗菌剂、医用抗菌物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盥洗室用消毒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抗菌剂、医用抗菌物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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