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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084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06:57关于第6460841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77号
申请人: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84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516026号图形商标、第8666203号图形商标、第21790991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18059B号图形商标、第8648045号图形商标、第9116741号“i2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 WPS 办公软件产品中的表单(Sheet)组件产品,申请商标和 WPS 与申请人之间具有稳定且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情况介绍;申请人公司介绍、部分获奖证书或将被照、公司上市招股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宽展期已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及引证商标六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平面设计模板;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图像、图表和文字处理软件;电子记事器;网络通信设备;电子图书阅读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计时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监控装置;录音装置;导航仪器;耳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及引证商标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及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幻灯片(照相)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及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已经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幻灯片(照相)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i2i及图 商标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