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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97737号“梯田三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06: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84号
申请人:云和县乡村振兴指导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杭州吉航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97737号“梯田三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08852号“梯田三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在地域蔬菜公用品牌形象,具备明显地理区域、文化特征,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该标志所含文字一般指:白茄子、白辣椒、白黄瓜,用在腌制蔬菜等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且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特点,同时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辩意见:申请人是非盈利目的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为云和县公用品牌,且并非申请人独占。申请商标并无任何欺骗性,且非固定词语搭配,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已经取得极高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形象宣传图、媒体报道、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截图、入选典型案例、“梯田三白”作为关键词网页搜索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非活)、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蛋、干食用菌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梯田三白”构成,与引证商标“梯田三宝”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蛋、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非活)、食用花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梯田三白 商标 云和县乡村振兴指导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