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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12682号“铸盛True Shi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06:0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5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欧耐机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识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12682号“铸盛True Shi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0929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19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正常将复审商标用于实体产品上,积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搁置不使用商标的情况,反而积极使用该商标,故不应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产品订货合同、销售出库单及发票、企业宣传手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河北欧耐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加工塑料用模具;铸造机械;铸模(机器部件);铸模机;铸件设备;金属加工机械;真空泵(机器);抽气泵;机械密封件;塑料加工机器”商品上,该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18年7月10日变更为河北欧耐机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2、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二张销售发票(发票号码:00631341、00631342)的真实性进行了查验,显示二张发票的状态均为“作废”。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加工塑料用模具、铸造机械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据申请人提交的二份产品订货合同约定,分别于2023年5月5日、2024年11月28日结束验收,验收合格后付余款开具发票,而申请人提交的二张发票开票日期均为2023年2月16日,与约定时间不符,不符合常理,并且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二张发票现均处于“作废”状态,出库单、产品图片、企业宣传册均系自制证据,难以与销售合同证据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铸盛True Sh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