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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061416号“茶颜公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05: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086号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江华鲜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1061416号“茶颜公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了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知名度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江华玮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样为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公司。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0438587号“茶颜”商标、第24913303号“茶颜”商标、第15335343号“茶颜悦色”商标、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第24908036号“茶颜悦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如果获准注册并投入市场使用,必然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侵害各方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信息资料;2、相关宣传使用资料;3、相关文件资料;4、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信息资料、恶意注册商标信息资料;5、在先案例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被申请人在2020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6日短期内共申请注册3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以外,其中还包括“觉受咖啡、黑海盗、来美咖、世苏泉、甄饮、一包生活、沃伦芬、姿美堂、亲亲元气”等大量与他人品牌相同、近似之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通过其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上或与之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在2020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6日短期内共申请注册3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以外,其中还包括“觉受咖啡、黑海盗、来美咖、世苏泉、甄饮、一包生活、沃伦芬、姿美堂、亲亲元气”等大量与他人品牌相同、近似之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关于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茶颜公举 商标 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