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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46367号“盛事衡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05: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18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厚勇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60146367号“盛事衡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419024号“衡昌”商标、第26295781号“衡昌烧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个人在33类上申请近140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其中部分已注册商标进行售卖,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图片):
1、“衡昌”相关文化馆及荣誉;
2、“衡昌烧坊”产品;
3、相关合同发票及授权证明;
4、无效相关成功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盛事衡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