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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56259号“天马庄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05: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02号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柑之林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56259号“天马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引证了第10936146号“天马城市旅馆 天 TIANMA CITY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67108号“天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879142号“天马5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614109号“天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2、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园艺;庭院风景;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服务已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予以撤销,我局于2023年5月27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3、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于2022年11月27日专用期满后至本案审理时未续展,现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昆虫养殖服务;家畜饲养;动物养殖”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我局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栽培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动物寄养、动物饲养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植物栽培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天马庄园 商标 江门市新会柑之林茶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