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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97322号“POETRY&DIST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05: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14500号重审第0000005323号
申请人:诗徒管理山西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14500号《POETRY&DISTANCE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58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唯一的第13603656号“诗与远方 Poetry And Dist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被撤销的商品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复审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比基尼泳装;防水服;舞蹈服;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仍有效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裤;防水服”商品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的文字部分“POETRY&DISTANCE”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且其中文含义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诗与远方 ”相对应,故在服装等商品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故诉争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比基尼泳装;防水服;舞蹈服;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仍应予以驳回。据此,因引证商标状态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为宜。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诉讼期间,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裤;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和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比基尼泳装;防水服;舞蹈服;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9月01日